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来华留学奖学金生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生的表率作用,提高来华留学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自觉性,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和年度评审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来华留学奖学金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指我校所有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其他类奖学金的在读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生有权利按相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同时也有义务在努力学习、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等方面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报到。奖学金生除每学期开学时到所在学院注册报到外,每个月的 1-5 日必须到国际教育学院签字报到。
第五条 学费。奖学金生免交学费,但教材费用自理。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之外的课程,需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六条 住宿。奖学金生住宿费每月打入个人银行卡,标准为博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 1000 元/月,其他奖学金生 700 元/月。
第七条 保险。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来华留学综合保险由国家留学生基金委负责购买。
第八条 生活费。生活费由学校按月打到个人银行卡里,标准为本科生 2500 元/月,硕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 3000元/月,博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 3500 元/月。
奖学金生每学期每月 15 日(含 15 日)之前到校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 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
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假期内因离校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
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生活费。奖学金生在学期间(正常假期除外)因个人原因离华时间超过15天的,其离华期间不发生活费。
第九条 保留奖学金资格。因病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第十条 学籍异动。奖学金生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将被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章 年度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对象:在我校学习一学年以上或者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第十二条 评审内容:
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每学年的 3-5 月,各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提出评审意见,国际教育学院汇总学院意见后组织会审,并将会审结果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
年度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评审结果为“合格”的学生将继续享受奖学金;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生将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奖学金资格一年:
学习成绩不好: 经补考,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 2 门及以上的;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奖学金资格:
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第十七条 每年 6-7月份,学校将评审决定通知奖学金生本人,并将经评审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者的情况通报奖学金生派遣国驻华使馆或者派遣单位。
第十八条 被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奖学金。
第十九条 被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